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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結婚注意事項

公證結婚

公證結婚由登記申請到行禮,都是在各地法院進行,但在花費ˋ時間及人力上更可省下不少.

 

申請程序

(1)   結婚日期及場次由結婚人自定,舉行儀式場次可選時間如下(實際場次時間以各地方法院公告為準):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10時ˋ11時ˋ下午3;星期六ˋ星期日及國定假日 :上午10時ˋ11

(2)   登記時需由結婚人的其中一人至少由結婚日前三天(扣除例假日),親自到各地方法院辦理登記,地方法院辦收時間為上午8:30~12:00ˋ下午13:30~17:00(實際收件時間以各地法院公告為準)

(3)   到服務台購買公證請求書,如有需要,可購買結婚公證書英文版.

(4)   把公證請求書填寫後交至服務台登記,並繳交結婚公證書4份ˋ公證費.

 

申請公證登記時需攜帶物品

1/ 結婚人雙方之國名身分證正本及影本1,印章及2位年滿20歲的證人之國名身分證影本(要與結婚人無親屬關係).如結婚人未滿20歲者,但男滿18歲及女滿16,必須有法定代理人(如父母)攜帶國名身分證及印鑑,一同前往辦理登記.

2/ 現役軍人聲請辦理公證結婚,應繳驗所屬長官核准其結婚之證明文件。在核准結婚之日期前,不得舉行公證結婚儀式.

3/ 結婚人如為外國人或其一方為外國人時,應繳驗各該當事人所屬大使館、領事館發給之婚姻狀況宣誓書或經其簽證得為婚姻之證明文件.

4/ 如結婚人為大陸人仕, 則提交旅行證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公證處所發單身公證書.

 

其他注意事項

1)   結婚儀式將於各地方法院的禮堂內舉行, 為了確保您的婚禮順利進行, 可以在登記時順便查看禮堂位置及於結婚日時, 最少提前30分鍾到達.

2)
於結婚日當天, 新郎新娘及2位證人, 須攜帶身分證及印章, 提前30分鐘報到. 如未滿20歲者, 法定代理人必須一同到場作證. 禮畢後, 會交付新人結婚公證書正本兩份及繕本一份, 給新人申請戶籍婚姻登記時使用.

3)
於法院公證結婚, 雖然簡單, 但亦應尊重, 不可穿牛仔褲或過份隨便的裝扮行禮, 法院提供的衣著意見如下 :
新郎 : 西服(必須打領帶或領結), 中山服, 軍人制服, 公務員制服, 青年裝, 中式長袍, 夏天可穿襯衫打領帶配長西褲都可參加婚禮. 避免穿毛線衣, 茄克等, 不可穿牛仔褲.
新娘 : 長裙, 禮服, 婚紗, 洋裝, 中式旗袍都可參加婚禮. 不適宜穿得過份暴露及不可穿牛仔褲.

 

資料來源:結婚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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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vi 軒新娘秘書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